2010/10/26

部落客薦證廣告 消基會促查

Ref: http://libertytimes.com.tw/2010/new/jul/1/today-life13.htm

部落客薦證廣告 消基會促查
若涉廣告不實 應依公平法開罰
〔記者林嘉琪、楊久瑩、廖千瑩/台北報導〕消基會指出,部落客接受廣告商贊助,在個人部落格上大力推薦商品,已屬薦證式廣告,若發生廣告不實情形,應該依公平交易法處五萬到二千五百萬元罰鍰,並與業者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政大廣電系教授黃葳威指出,部落客推薦商品涉及廣告及網路管理,屬於跨部會問題,公平會及NCC都不該迴避責任,她認為公平法目前只規範實體廣告,應該擴大規範虛擬世界的廣告。
女王、貴婦奈奈等都曾推薦單一品項
消基會針對十個知名部落格抽查(http://www.consumers.org.tw/unit412.aspx?id=1343),發現全數部落客都曾針對單一品項撰寫推薦文,包括「女王」、「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」、「艾瑪。隨處走走」、「魔鬼甄與天使嘉」、「西喜」、「Camay.樂活誌」、「奶茶大小事」、「天使的咖啡屋」、「Wisely的拍拍照.寫寫字」、「輔大猴」。
消基會點名,「女王」把像是薦證式廣告的文章收錄在部落格上的「女王的邀稿」;「貴婦奈奈的福態日記」收錄在「廠商合作文章」;「艾瑪。隨處走走」於文章中表示商品為廠商提供試用。
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表示,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(FTC)去年修正「廣告推薦與鑑定使用管理指南」 ,規定部落客若是收取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薦證文章,就視為產品宣傳,因此應該揭露是否接受廣告商贊助,若未依法揭露,最高可罰一.一萬美金,反觀台灣欠缺部落客自律,消基會質疑公平法執行不力,績效不彰,將行文到監察院要求調查。
網路業者:有無效果感受因人而異
對於消基會主張部落客推薦產品涉及廣告不實應開罰,網路行銷業者Tim認為執行上有一定困難,一來,有效與無效、好與不好感受因人而異,「廣告不實」認定不易;二來,許多部落客並非受邀,而是單純分享消費心得。Tim以貴婦奈奈為例,過去就曾因在部落格分享減肥心得被衛生機關找麻煩,但貴婦奈奈並沒受廠商邀約,純粹只是分享使用心得,根本談不上為業者廣告。
被消基會點名的知名部落客「西喜」,其實並未接受廠商的邀約,她在部落格上開宗明義就寫著:「Dear各位廠商,不接受試用的案子喔!」她說:「試了還要寫文,寫了,可能還要被約束,麻煩死了!」不過,「西喜」昨也談到她的部落格分享原則:「有爭議的東西,我會避免去寫。」
公平會:目前沒查到不實廣告
公平會發言人施惠芬表示,不實的薦證廣告,食品、藥品、金融商品等已有主管機關,其他不管是在部落格、電視或廣播上刊播,公平會都會依照公平法進行開罰。不過,公平會成立迄今,從未罰過任何一例部落格薦證廣告不實,施惠芬表示,這是因為目前沒有查到廣告不實。
公平會日前修法通過,增訂不實廣告薦證者也須負民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,且不限於名人代言,施惠芬解釋,若部落格薦證廣告不實,不一定故意、只要有過失,消費者也可去法院求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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